各系、部门:
由于工作调动等因素,现将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主 任 委 员:刘维俭
副主任委员: 钟 敏
委 员 :乔维德 张晓芳 朱 瑾 吕华兴 金玉明
秘 书 长:乔维德(兼)
二、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关心学校建设、原则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如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离开学校岗位,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增补。
第七条:新增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由主任正式聘任。
第八条:待条件成熟,各专业系可以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学术审议。研讨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审定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立项评审及结题鉴定工作。
第十条:学术评议。校内科研项目、教研项目及学术论文的评奖工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项目、教研项目及优秀学术论文;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工作;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章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2/3以上(含2/3)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相关的学术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成员不遵守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家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成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