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
现将常州市教育局常教发[2007]4号文《关于常教发[1999]38号文实施前住房补贴款问题的处理意见》予以转发,请有关老教职工(指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学习,并于3月20日前到办公室备案。
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关于常教发(1999)38号文实施前住房补贴款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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