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开放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部门、二级学院等申请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学校名下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公务用车统一由党政办公室管理与协调,对学校公务用车行使管理权。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学校公务用车保管、审批、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及办理年检手续等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清查、统计、报表及在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教育管理,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购置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学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配置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严格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严禁对公务用车、车辆牌照及证件等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和变卖,因此造成公务用车损坏、丢失、罚没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务用车应按要求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依规定期定点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具体使用部门(二级学院)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严禁除本单位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常州开放大学。
第十一条本校公务用车已纳入常州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二级学院)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在该平台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提供公车保障。高铁沿线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保障。到常驻地以外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须填写《常州开放大学外地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用车。
第十三条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在学校公务用车无法满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应选择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公司。各部门(二级学院)因公务需要租赁社会车辆时须填写《常州开放大学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单》(附件2),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章处置规定与程序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处置(包括报废、转让)由党政办公室申请后,后勤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法规执行报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报废年限和报废行驶里程。
(三)提供《机动车报废申请书》、检测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等资料;申请报废的公务用车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七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用车及其加油卡、ETC卡,加油卡和ETC卡一车一卡,专卡专用,严禁供其他车辆使用。按上级要求定点加油,需要充值时应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借款、报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务加油卡仅用于加油,禁止使用公务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及学校领导批准,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期间封车封卡,特殊情况用车须实时上报备案,严格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审批、派遣等,先审批后用车,严禁无单派车。严禁自行拆卸或关闭车载定位终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