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学校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法人私章、党委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废止、更换和保管
1.学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发、备案、收缴和销毁。
2.学校印章的刻制、废止和更换须经校长审批。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带锁专柜保管。学校公章及党委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法人私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划与财务处分别保管,财务章由计划与财务处保管,职能部门章由各职能部门分别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各类文件、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证书、证明、公函等材料的用章,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送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学校公章。属行政范围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属党群范围的,送书记或副书记审批。涉及到人事、财务、签订合同、招生等重大事项的,须经校长审批。用章人盖章前应出示审批手续,经保管人查验后用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注明用章部门、材料名称、数量、用章人姓名、用章时间等信息。
2.法人私章,用于法人授权文件、财务单据、证书签发等需代表法人签批的事项,须经法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党委章,主要用于党委文件、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党务活动,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后方可使用。
4.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由计财处负责人保管,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计财处专人保管。
5.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同或承担法律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管理该章的使用和登记。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职责
印章保管人须确保印章物理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印章被盗、遗失或损坏,未经授权不得将印章转交他人代管或带离指定场所。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用章前须确认审批流程和授权用章材料范围,对不符合审批权限或程序的用章请求,保管人有权拒绝。保管人应监督用章人填写完整印章使用登记台账登记信息,并妥善保管登记簿,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 用章人的职责
用章人须对文件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伪造材料或隐瞒关键信息骗取用章,用章前须严格按照审批制度提交申请材料,经保管人允许后方可用章。不得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
第七条 凡加盖印章的公文、函、报表、合同、协议、介绍信以及其它文件材料,应按归档的要求存档。
第八条 学校公章、法人私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学校使用。学校工作人员因执行重要公务,需要携带学校公章外出的,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学校印章只适用于与学校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利益之行为。空白资料及个人经济担保文件等,一律不予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用章申请和使用登记。私自刻章、越权用章或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常州开放大学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