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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06-16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党政办公室

常州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简称为“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活动内容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的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在接待工作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严格管理。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学校重要接待。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学校或二级单位举行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向受邀方发送正式邀请函。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规范接待审批流程,从严从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七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接待常州市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考察调研、督查检查、考核指导、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活动期间需要用餐的,可在学校食堂就餐,餐费按照食堂收费标准,由用餐人员个人交纳。同城会议活动、培训期间用餐安排,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确因工作误餐的,填写《常州开放大学教育教学活动工作餐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安排工作餐。

第九条 常州市以外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用餐一次,余者应按相关规定自行用餐。事前应由接待部门填写《常州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分管校领导及校长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订餐等服务。

(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及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三)工作餐应简朴节约,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用车应参照《常州开放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接待前应履行审批手续,结束后接待部门提供相关报销凭证,由校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采取一事一报,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函)及审批表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财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办法,参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计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开放大学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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