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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开放大学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16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数字化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行为,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常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教育系统相关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平台类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于学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学生管理、资产管理、校园服务等领域的软硬件建设与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教学资源平台、数据集成平台、云服务平台等的新建、升级改造及运维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开展的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活动。

第四条 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严格防范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障项目建设与学校整体信息化发展规划相契合。

第五条 项目采购全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常州市相关规定及学校内控管理要求,接受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年度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计划及预算;建立健全采购工作重要制度;研究解决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特殊情形下的采购方式变更等。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统筹学校信息化平台类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与优化;

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标准、采购需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确保符合学校数据标准和安全规范;

指导或组织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比价文件等)的编制,审核采购参数的合规性与公正性;

协调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参与采购评审、合同谈判等工作;

负责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参与项目验收,监督项目成果的交付与应用;

建立信息化项目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条 采购执行部门是项目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依据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多方比价等);

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与管理(如需委托);

组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与公示;

负责采购过程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并归档;

对采购过程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使用部门是采购需求的提出主体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开展前期调研,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功能需求、应用场景及预期效益,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参与项目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标准制定等工作,准确表述采购需求;

参与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考察、答疑澄清等工作,配合采购执行部门完成采购流程;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协调,监督项目进度与建设质量,落实项目建设的现场条件;

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接收、推广应用及日常使用管理;

落实项目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包括:审核项目采购预算的合规性;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参与项目验收中的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采购全过程进行廉政监督,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开展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法务部门负责对采购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范围包括信息化平台类项目相关的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软件产品(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等)、服务项目(系统开发、集成实施、技术支持、运维服务、云服务等)。

第十三条 采购标准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采购方式分为以下类别,各类别采购活动应符合相应流程要求: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于小额采购,由使用部门按照学校内控机制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留存完整记录(如报价单、采购结果记录表等),采购完成后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备案。

2.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可采用多方比价方式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用多方比价方式的,应成立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的比价小组,成员包括使用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代表及一线教职工代表(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比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按“满足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执行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相关原则实施,采购结果需报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4.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执行部门配合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采购需求需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信息化平台类项目,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如技术复杂、特殊需求等)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常州市财政局批准(如需)。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项目,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简化采购流程或采用指定采购方式,但需留存充分的论证材料:

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且造成服务成本大幅增加的;

学校已与相关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需向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应急类信息化平台项目(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信息系统建设),需快速部署实施的。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论证:

1.使用部门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含项目申请书、需求分析报告、预算测算等)至信息化管理部门;

2.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与学校信息化规划的契合度、需求合理性、预算合规性;

3.对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立项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内部论证;

4.论证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库管理,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优先级及预算情况,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编制与审核:

1.使用部门根据立项论证意见,细化形成具体采购需求,包括项目概况、技术参数、服务要求、交付时间、验收标准、质保期、付款方式等;

2.采购需求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重点审核技术标准、数据共享要求、网络安全规范)后,提交采购执行部门;

3.采购执行部门对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公正性进行审核,确保无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

1.采购执行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比价文件等),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

2.采购文件需经法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法定时限。

第十九条 供应商响应与评审:

1.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执行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评审小组(或比价小组)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报告,明确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

3.评审过程需留存完整记录,评审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

1.采购执行部门在学校官网或指定平台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评审结果等;

2.公示无异议后,由使用部门会同信息化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3.合同需经法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备案后,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完成签署流程;涉及服务期跨财年的后付费项目,需在合同中明确年度费用及预算申请方式。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建立项目实施台账,记录项目进度、关键节点验收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定期检查项目进度与质量,对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变更进行审核,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使用部门会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论证材料。

第六章 验收与维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及完整的验收资料(含项目实施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手册、培训记录等),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购执行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验收标准应符合采购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个月),试运行合格后组织最终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成员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资料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质保期(一般不少于1年)内,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免费维保服务,使用部门负责跟踪维保服务质量,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质保期结束后,如项目软硬件仍需使用,进入维保期。维保项目需每年立项审批,维保费低于10万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简化采购流程,无需重新履行购置审批:

1.服务标准不低于质保期或上年度维保服务;

2.采购金额不高于项目合同约定或上年度维保费用,且采购原厂或原服务商服务;

3.维保费不高于项目合同金额的5%;

4.云服务类项目年费不高于原合同年平均金额或上年度年费。

维保项目采购完成后,需填写《信息化项目采购结果记录表》,验收时凭年度服务承诺办理验收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采购执行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信息化平台类项目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流程合规性、资金使用合理性、项目建设质量等。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对已验收项目的应用效果、资金效益、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供应商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采购的;

2.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的;

3.与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规定公示采购结果或规避公开采购的;

5.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调整采购预算的;

6.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学校信息化项目采购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常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采购执行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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