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提升各项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由于参赛选手需花费大量的学习时间、业余时间参加训练,为鼓励支持参赛学生,学校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参加校外各类竞赛的学生,在参赛当学期,可享受以下学业优待:
一、专业技能类及创新创业类竞赛
(一)关于课程平时成绩:适当加分后一般不低于平时成绩总分的90%。
(二)关于期中考试:在比赛期间可以申请不参加期中考试,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生平时学习和作业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期中考试成绩总分的90%)。
(三)关于期末考试,以下学业优待方式任选A或B(同一位学生只可选择一种方式):
A.参赛当学期课程,可申请期末总评加分(加分后每门课程的总分不超过100分)。
国家级竞赛:国赛一等奖可申请加30分,国赛二等奖可申请加25分,国赛三等奖可申请加20分;
省级竞赛:省赛一等奖可申请加20分,省赛二等奖可申请加15分,省赛三等奖可申请加10分;
市级、省校级竞赛:市赛、省校级竞赛一等奖可申请加10分,市赛、省校级竞赛二等奖可申请加5分,市赛、省校级竞赛三等奖可申请加3分;
B.参赛当学期课程,可申请期末总评成绩直接认定。
获得省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赛一等奖期末总评成绩认定为90-95分;
获得省赛三等奖期末成绩认定为85-89分;
获得市赛二等奖或三等奖期末成绩认定为80-84分;
参赛未获奖学生期末成绩认定为75-79分,或班级平均分;
获奖学生认定成绩若低于班级平均分,可经审批酌情加分。
(四)关于评优评先:在同等条件下,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五)关于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项奖学金。
二、文体类竞赛
(一)任课教师依据平时表现和竞赛成绩,部分课程(不超过5门)平时成绩适当加分。
(二)任课教师依据平时表现和竞赛成绩,部分课程(不超过5门)可申请期末总评成绩加5-10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操作流程
附件2:参赛学生汇总表
附件3:参赛学生学业优待申请表
附件4:参赛学生评优评先申请表
二○二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