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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学业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6-03-12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教务处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提升各项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由于参赛选手需花费大量的学习时间、业余时间参加训练,为鼓励支持参赛学生,学校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参加校外各类竞赛的学生,在参赛当学期,可享受以下学业优待:

  一、专业技能类及创新创业类竞赛

  (一)关于课程平时成绩:适当加分后一般不低于平时成绩总分的90%。

  (二)关于期中考试:在比赛期间可以申请不参加期中考试,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生平时学习和作业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期中考试成绩总分的90%)。

  (三)关于期末考试,以下学业优待方式任选A或B(同一位学生只可选择一种方式):

  A.参赛当学期课程,可申请期末总评加分(加分后每门课程的总分不超过100分)。

  国家级竞赛:国赛一等奖可申请加30分,国赛二等奖可申请加25分,国赛三等奖可申请加20分;

  省级竞赛:省赛一等奖可申请加20分,省赛二等奖可申请加15分,省赛三等奖可申请加10分;

  市级、省校级竞赛:市赛、省校级竞赛一等奖可申请加10分,市赛、省校级竞赛二等奖可申请加5分,市赛、省校级竞赛三等奖可申请加3分;

  B.参赛当学期课程,可申请期末总评成绩直接认定。

  获得省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赛一等奖期末总评成绩认定为90-95分;

  获得省赛三等奖期末成绩认定为85-89分;

  获得市赛二等奖或三等奖期末成绩认定为80-84分;

  参赛未获奖学生期末成绩认定为75-79分,或班级平均分;

  获奖学生认定成绩若低于班级平均分,可经审批酌情加分。

  (四)关于评优评先:在同等条件下,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五)关于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项奖学金。

  二、文体类竞赛

  (一)任课教师依据平时表现和竞赛成绩,部分课程(不超过5门)平时成绩适当加分。

  (二)任课教师依据平时表现和竞赛成绩,部分课程(不超过5门)可申请期末总评成绩加5-10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操作流程

  附件2:参赛学生汇总表

  附件3:参赛学生学业优待申请表

  附件4:参赛学生评优评先申请表

                                                                         二○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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