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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开放大学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6-03-09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主管校长担任,其职责是: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和各学院组织实施。

  各学院及教务处分别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遵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组教学工作实际,依据考核细则对本小组进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各学院对本学院专职教师进行考核,教务处对行政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及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包括教学任务、教学常规、教学成绩、教学改革与研究四个方面内容,考核细则见附件1。

  第六条  教学任务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院下达的教学工作量,包含全日制五年制高职教育、开放教育等成人学历继续教育。行政人员工作量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产生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教学任务分数20分。

  第七条  教学常规主要指教师在承担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履行日常教学“六认真”等方面所获教学质量评价情况,由学生评教和学院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教占10分。教学常规总分50分。

  第八条  教学成绩主要指教师所任班级课程成绩、指导学生获奖、教师个人参赛获奖等。教学成绩分数30分。

  第九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与改革研究项目和成果。教学改革与研究分数20分。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对有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加分,具体由各学院自行制订相关的办法,报领导小组审核,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综合测评以自然年度为时间单位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其中教学常规分两学期考核,最终考核取两学期平均值。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评教测评成绩取当学期各门课程测评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具体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1.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开始,各学院根据考核方案对本学院教师进行考核,并及时将部分考核项目的分数进行公示。教师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学院考核工作组负责受理教师的申诉,对实名申诉的要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如仍有异议,可于公示后五天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2.每年年底前,各学院将《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 2,报送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等第指标数审核并进行公示。如有异议, 由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及所在学院。

  3.教师教学考核结果是参加学校岗位考核的重要参考,教学质量考核的过程性材料由各学院保存备查。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分数排名与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各考核小组分别根据分数排名前30%定等级为优秀,排名在30%以后的,总分在75分以上的为良好,60分-7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当年度出现一次教学事故者不能认定为优秀,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经认定发生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师德师风不合格者;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4.参与评教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学生对其教学效果的总评价在60分以下且经查证属于教师原因的。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将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绩效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对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者,所在学院应指派领导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调整工作安排。对考核连续两学年为不合格者,实行转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核项目的统计时间为当年度1月至12月,获奖证明材料以发文落款时间为准,当年度未能够使用的获奖等材料可以至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细则

           2.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3.行政人员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细则

           4.行政人员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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