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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关于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31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教材主要包括教科书及相关辅助教材(如讲义、辅导材料、参考书刊等)。

  第四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教材建设与改革、教材评价与研究、教材选用与编写、教材征订与采购发放等。

  第五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从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大局出发,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站在提高教学质量的高度,树立“精品意识”,逐步构建一套能够充分体现我校各类教育办学特色的以精品教材为核心、以优质教材为骨干的教材体系。

  第六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是:坚持“选用为先”的原则,各部门要将选用优质教材作为工作的重点,建立教材选用监控机制,严格选用程序,实行教材准入制度,大力提高教材的选用质量;坚持“特色为本”的原则,各部门可根据职业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规划、遴选、建设一批确有校本特色的精品教材,要避免教材建设中的低水平重复;坚持“服务高效”的原则,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健全和完善教材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教材征订、采购、发放等各环节工作流程,努力提高服务各类教育教学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并支持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材建设与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

  (一)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

  1.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审定所开课程的教材选用计划、检查教材征订工作的落实情况;

  (3)指导、检查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4)组织评选优秀教材、推荐精品教材;

  (5)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研究、教材质量评价等工作。

  2.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分类处理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委派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材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本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本学院开设课程的教材选用计划,把好教材选用的质量关;

  3.负责本学院教材的评优工作,并向学校推荐;

  4.负责指导、检查本学院精品教材立项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教材科的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做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教材采购、印刷、发放等工作,提高教材的配备率、课前到书率和使用率;

  (3)负责检查和处理教材的使用、库存、脱销、积压及损耗等情况,做好教材的调剂和保管工作;

  (4)会同财务部门、学院等教学部门,做好学生教材代办费的结算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编写

  第九条  教材建设规划是对教材的选题、立项、编审、出版和使用的总体规划。规划应结合学校职业教育的办学实际,突出体现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

  第十条  教材建设规划选题的重点是体现我校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改成果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国内尚无

  同类正式出版的新教材;鼓励与支持体现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校企合作共同开发的实验实训教材。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选题,由专业系部讨论提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择优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选题,由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经审批的选题即为校级规划建设教材(简称“规划教材”)。

  第十二条  规划教材必须是教学计划内课程所需教材。新编教材必须通过讲义的试用过程,试用优秀的讲义优先给予立项。

  第十三条  规划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须为本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主编必须实际承担提出编写思想、编写提纲、统稿、定稿等涉及教材质量和特色的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全部编写任务。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五条  规划教材的编写要重在创新,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字数。应注意精选内容,语言规范、精练、易懂,文图准确、恰当,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规划教材初稿完成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初审并写出评审意见,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检查是否达到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八条  规划教材通过审核后方可在本校使用。

  第十九条  校级立项建设精品教材的申报、评审、验收、资助。

  第四章  选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是教材选用的主体,具体负责教材选用的研究、论证,编制教材选用的初选书目。

  第二十一条  选用的教材应具有学科与专业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并与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学校培养各类人才的规格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优先选用下列教材:

  (1)近三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

  (2)近三年出版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推荐教材;

  (3)近三年行业规划教材;

  (4)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教材和重点教材。

  第二十三条  如没有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教材可选,则按下列顺序优先选择:

  (1)同类学校公认共选的近三年新出版的教材;

  (2)校级规划教材;

  (3)其他获奖教材。

  第二十四条  部分课程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可由系(部)研究提出,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意,教务处备案,允许教师自编讲义。自编讲义编写完成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报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选用教材,违规征订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门课程的教材选用数量,一门课程只能选用一本主教材。如确有必要,可再选用一本辅助教材。

  第二十七条  注意保持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教材选定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为3年)的相对稳定性。确因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变动和教学内容更新以及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须由开课部门主讲教师在开课前半年提出变更及使用替代教材的理由,由系(部)初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经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教材版本。

  第二十八条  经审定选用的教材,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处应定期组织开展教材质量检查与评价,进行质量跟踪与信息反馈,不断提高教材选用质量和编写质量,促进优质教材的推广使用。

  第五章  征订与发放

  第三十条  全校各类教育的教材采购,要确保教材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暗箱操作;杜绝盗版。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校历第十二周前,各学院应完成下一学期开课教材选用计划的审定工作。教务处根据审定的教材选用计划进行教材征订、采购、发放,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教材科应按征订教材清单,分班包装后通知对应部门相关人员及时清点核查确认,保证教材如期顺利发放。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教材科在每学期教材征订、发放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仓查库,将本学期不再使用和采购多余的教材退回有关出版社和供货商。

  第六章  出版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经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立项建设的规划教材,均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与出版社签订教材出版合同;如规划教材出版确需经费资助的,由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视情确定。教材编写者应按时完成编写任务。

  第三十五条  我校认定的校企合作教材、规划教材(含未列入学校规划的自编教材)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精品教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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