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企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企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学生企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企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实习,是指我校五年一贯制学生,按照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被安排到企业参加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两类。
认识实习指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观摩和体验,了解所学专业涉及的生产一线知识的实践教学活动,涵盖专业认知、专业实践教学、现场工程师/现代学徒制培养、艺术写生等。
岗位实习指学校组织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联系到企业,通过辅助、参与或独立负责岗位工作,学习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教学国家标准和政策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特点,将学生在企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实习教学体系,科学制定实习方案,规范实习组织管理,加强实习条件保障,积极与企业共建高水平实习基地,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培养。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实习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全面负责本校学生企业实习的管理工作。学生岗位实习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原则上安排单次集中认识实习活动的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五条 学校选择的实习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一线生产实际;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等要求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学校由学工处(保卫处)统筹,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参与,共同建立实习企业资源库,库内企业实行动态调整,优先选择校企合作企业。对于新入库的实习企业,应当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岗位实习单位名单须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对外公开。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实施习方案,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七条 学校选定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的企业,二级学院须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中对于安排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应征求学生本人同意,与企业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明确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评价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其他应当明确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企业根据培养方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及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全程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和共同管理,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前,均须由岗位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岗位实习安全、顺利地进行。三方协议应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签订,经专业系审核,二级学院复核,并经学校企业实习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加盖学校法人章与校印。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岗位实习前,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岗位实习。
第十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由学校学工处(保卫处)统一购买实习责任险,实习责任险费用按规定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付。实习单位在协议中明确为学生购买保险的,由实习单位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不安排学生进行省外、跨国(境)实习,确需省外、国(境)外实习的学生须事先向指导教师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实习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写《跨省实习、国(境)外实习报备信息汇总表》(附件1)备案。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实习期间指导、管理和服务保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以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全程指导,同时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二级学院会同实习企业,完善学生实习过程性评价与结果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和任务要求制订考核评价办法,组织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考勤要求等情况的,由学校与相关二级学院会同实习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实习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实习企业库内企业参加实习活动。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学生自主落实的实习企业,须由学校按相关流程完成资质审核后纳入学校实习企业库,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实习;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掌握学生日常实习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认识实习,遵循“谁组织、谁负责”和“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认识实习备案表》(附件2),报教务处及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实施习前学生签署《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附件3),签批完后组织部门自留原件,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和涉及的部门备案。学生校外认识实习须指定专人带队,并进行详尽的布置,切实做到组织责任落实、活动内容落实、交通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以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
学校设立企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企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两级管理机构,各级机构的组成与职责分别如下:
(一)企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纪检室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对全校企业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企业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二级学院企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
二级学院是其下属各专业企业实习环节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企业实习的相关事宜。为确保企业实习工作能保质保量顺利实施,各学院成立企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落实本院学生实习单位,制订本院企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学生签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企业实习单位的关系,研究处理企业实习学生的有关问题,做好学生企业实习单位的调查和审定工作,检查企业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做好学生企业实习过程资料的收集与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职责
教务处作为教学归口部门,负责对接上级部门实习管理系统,指导各二级学院实施企业实习全过程管理;负责实习有关政策解读与牵头组织实习培训;负责对全校实习管理工作监控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企业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收集全校企业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提交学校层面的学生实习工作相关报告等材料。
学工处(保卫处)负责汇总实习企业库并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后公布;定期组织实习招聘会,协助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岗位实习单位,配合各二级学院安排好企业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制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并督促各二级学院处理好在企业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归口处理好各种学生实习突发事件。
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共同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实习单位考察评估,共同参与实习单位资质审查。协助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实习岗位,配合做好有组织实习。
纪检室负责建立实习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受理有关学生实习的投诉咨询、核实反馈等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企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成立企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对企业实习全过程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
(二)组织开展对企业实习单位的调研及考察评估工作,与实习单位、行业紧密联系,拓宽学生岗位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
(三)结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制度,制订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企业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等。
(四)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加强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落实校外指导教师待遇。
(五)组织对班主任、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全覆盖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实习计划解读、三方协议签署、保险购置说明、实习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投诉渠道、指导教师职责、身心健康教育、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确保家长知情,落实校方实习责任保险统一购买份额。
(七)向学校教务处实时反映实习过程进展情况,实习期间若发生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
(八)做好学生企业实习的考核和资料收集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一)按照实习教学安排,学习、研究实习指导工作,有效指导学生完成企业实习。和校外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负责指导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三方协议》、《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指导学生填写《跨省实习、国(境)外实习报备信息汇总表》等实习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存档。
(三)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学生实习情况。
(四)加强过程管理,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检查学生实习日志。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日检查并上报学生实习情况,对常武地区实习学生,开展定期走访,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五)及时做好学生岗位实习的各项审批、记录提交等工作,及时向各二级学院反馈岗位实习的进展状况。
(六)在岗位实习结束后,及时批改学生岗位实习总结,对参加岗位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条 实习班班主任职责
(一)熟悉实习实施方案、实习计划、实习相关制度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二)根据二级学院安排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
(三)加强与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联系、走访,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的学生,实习班主任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汇报。
(五)根据学校、学院工作需要,组织学生定期返校完成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应积极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学校相应各二级学院共同确定学生的具体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和考核目标等。
(二)原则上实习单位按照企业实习学生10:1(不高于)配置企业指导教师(原则上一个企业一名企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能超过10人)。
(三)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一)传授学生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三)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本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四)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职责
(一)接受学校与实习单位双重制度管理。学生既是学生,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秩序;同时又是员工,要遵守实习单位管理制度,服从实习单位安排。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秉持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每日签到、每天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总结,根据学校组织安排进行实习汇报、答辩等。
(三)保持与校内指导教师的联系,汇报岗位实习情况;密切注意学校信息平台及班级群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校内指导教师,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平时可通过电话、短信、QQ、E-mail、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与班主任保持联系一次。
(四)在实习期间,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完成实习任务。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遇特殊情况更换实习单位的,需向学校及实习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人(家长)同意,重新签订实习三方协议,经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新单位实习。
(五)在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领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双方考核制度。考核分两部分: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40%;二是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实习报告、成果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60%。
企业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实习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实习岗位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应用能力,填写《学生岗位实习考核表》(附件4),企业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校内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企业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分制。在校生第十学期入伍经历可视同岗位实习经历,入伍后经兵役机关鉴定合格,作为岗位实习完成依据,可申请岗位实习免修。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与实习企业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定安全及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实习学生配好配足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全力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健康,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未通过相应考核的学生参加实习。
第二十七条 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的,应当要求企业参考当地工资标准和本单位相近岗位薪酬待遇等因素,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及时将学生校外实习安排上报学校实习主管部门,包括:艺术类学生写生、工学交替、现场工程师、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由学工处(保卫处)根据学生实习时段,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实习报酬中抵扣保险购置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造成损失,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学校、实习企业、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学院应启动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立即向学院企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汇报,同时通知学生家长。二级学院应将实习安全事故情况上报学校企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与实习单位第一时间采取救治措施,并会同学工处(保卫处)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教务处应及时将实习安全事故情况上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在原则范围内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和招生就业一体化设计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企业实习模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其他实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跨省实习、国(境)外实习报备信息汇总表
附件2: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认识实习备案表
附件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附件4:学生岗位实习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