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范围
全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采购单位由各区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政府采购流程
①采购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一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各业务处室审核。
②业务处室审核政府采购月度计划后,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③政府采购管理处将核准的月度采购计划下达至政府采购中心。属于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的计划,须通知采购单位划款至政府采购专户后,方可下达。
④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并将采购情况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处。
⑤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结果,申请预算资金拨款。
⑥中标供应商凭发票、验收证明、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政府采购中心申请付款。
⑦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审批同意后的集中采购货款提请国库处直接支付中标供应商。
⑧政府采购管理处按月度将发票、支出单据通知各采购单位领取,各采购单位据此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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