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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顶岗实习生 工资保险一样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3-03-01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
 

    14日上午,(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会上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明确保密义务的告知期限

  在之前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地方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的劳动者”的表述上,委员们认为不够明确。同时,修订草案第26条有关“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变更劳动合同,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的规定,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此,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对此表述改成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超过六个月”。

规范劳务派遣

  在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中,修订草案对于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有委员、列席代表对此有不同意见。鉴于上位法已经规定,省人大法工委建议作指导性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目前生产线承包用工已经成为劳务派遣的新形式,该用工形式名义上是“承包”,但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应对此予以规范。所以委员们建议增加“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任务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保护顶岗实习学生

  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过去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权益作出了专门的保护条款。

  过去的法规中,对于实习生遭受意外伤害,而意外保险金又不足以赔偿的情况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本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为了保障因顶岗实习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能够获得赔偿,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新增加了一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实中,部分企业打着实习的旗号,借机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报酬低。所以在这方面,草案中对于实习的工作时间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从初审的修订草案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定岗实行,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的规定到本次修改稿中增加了“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同时,还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定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定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非遗保护要加大投入

  在审议《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过程中,有委员表示,江苏在非遗保护方面的投入和兄弟省市相比还是比较少的。所以,应当加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

  因此建议在草案里加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传承人也要有退出机制

  而在非遗的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委员们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管理应该是动态的。所以失去传承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退出名录。

  也正是这个原因,建议增加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型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传承人等原因,或者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续存的,经原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记者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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