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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党政办公室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管理,树立正确的学生干部选任导向,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道德品质优秀,工作能力突出的学生干部队伍,以评奖评优带动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校、院学生会全体干部,校社团联合会全体干部,院团总支全体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二、评选比例

按在校生数的5%划定评选名额(其中院级以上学生干部单独评选,不超过在校生数的1%)

三、评选条件

1、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学校的决策决议。

2、积极主动地开展学生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扎实,能够积极主动、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富于创新性和创造性。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具有全局观念、能够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协作,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

5、有以下情况者一律不予评优:违法乱纪,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休学期间的学生;工作会议无故缺勤两次以上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工作拖拉、散漫、无组织纪律观念,造成工作失误者。

四、评选程序

1、各班在表彰限额范围内(不超过在校生数的4%),由辅导员主持召开团支部、班委会联席会议,在交流、总结工作基础上,提出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对象初步人选,提交二级学院审批。

2、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及院团总支在表彰限额范围内(不超过在校生数的1%),经各自组织研究后,提出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对象初步人选,提交校团委审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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