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奖学金评定工作
实施方法(修改稿)
(2012.3)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榜样的作用,从而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好学上进的风气,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成绩计算
1.奖学金评定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进行计算;
2.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该科学分×该科成绩)÷总学分;
3.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将五级计分制的优、良、中、及格依次转换为90、80、70、60分计算。
三、评定比列及标准
1.一等奖学金:占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3%,每人每年500元。
2.二等奖学金:占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300元。
3.三等奖学金:占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7%,每人每年200元。
四、评选程序
1.班级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委会认真分析每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德操表现,对照评选条件,提出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获得等第,并报二级学院进行复核;
2.各二级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确定评选结果,上报学工处;
3.学工处综合评比和审核确定全校评选结果,报学校研究批准,评选结果向全校学生公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任何类型和级别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
4.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年者;
5.无故拖欠相关费用者;
6.发生打架斗殴者;
7.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杯”、“电吹风”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8.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9.其他经认定应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的情况。
六、本办法自2012年9月开始实施,由学校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