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德育方面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好政治思想理论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3.遵守国家法令,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5.操行等第必须是“优”。
(二)智育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在80分以上,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作业)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体育方面
1.重视体育锻炼,参加文体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身体健康;
2.体育锻炼达标。
三、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按班级人数的10%进行评定。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时必须执行评选条件,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三好学生”的评定:
1.违法乱纪,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4.发生打架斗殴者;
5.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二)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均须由本人认真填写相关登记表,登记表将存入本人档案。
(三)各二级学院、各班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