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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党政办公室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苏城院〔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奖、助对象均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品行端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酗酒、抽烟行为及铺张浪费现象。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
凡符合奖、助学金申报条件者,必须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助学金。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名额或额度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确定和分配奖、助学金指标;
(二)各二级学院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定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或省校批准。
第四章  奖、助学金终止
第六条  在奖、助学金发放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受到过学校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三)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
(四)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五)恶意欠费或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行为者;
(六)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现有奖、助学金种类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以及国家助学金。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和学院党支部负责人组成。学生工作处为奖、助学金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奖、助学金的初审、初评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均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省校代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2、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国家助学金推荐评审条件
    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1: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评审条件


一、推荐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
普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普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可申请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含政治思想素质与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两方面。
(一)政治思想素质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秀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要求
1、国家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各科平均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或综合素质排名在全班人数1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含体育)。
2、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得励志奖学金者,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贫困认定),同时各科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或成绩排名在全班人数25%以内),体育成绩合格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适用国家奖学金);
2、受到过学校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者;
3、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4、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
5、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6、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者。

附件2: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国家助学金
推荐评审条件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二)家庭经济困难
参评国家助学金者必须是经过贫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1.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2.受到过学院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者;
3.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4.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
5.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6.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者。

附件3: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榜样的作用,从而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好学上进的风气,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成绩计算
1.奖学金评定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进行计算;
2.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Σ该科学分×该科成绩)÷总学分;
3.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将五级计分制的优、良、中、及格依次转换为90、80、70、60分计算。
三、评定比列及标准
1.一等奖学金:占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3%,每人每年500元。
2.二等奖学金:占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300元。
3.三等奖学金:占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7%,每人每年200元。
四、评选程序
1.班级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委会认真分析每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德操表现,对照评选条件,提出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获得等第,并报二级学院进行复核;
2.各二级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确定评选结果,上报学工处;
3.学工处综合评比和审核确定全校评选结果,报学校研究批准,评选结果向全校学生公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任何类型和级别奖学金的评定:
1.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4.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
5.无辜拖欠相关费用者;
6.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7.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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