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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0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党政办公室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苏城院〔2014〕6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教育部 21 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取得毕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之前阶段的管理,是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一周以五个工作日计,下同)。
新生应征入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及网上标注工作。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教育部规定实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方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基础信息的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学生信息上报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提前向系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连续旷课达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期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各系部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报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同时上报纸质材料,教务处统一审核,并作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节 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由各系部建立学籍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入学前档案材料、入学通知书、在校期间体检表、在校期间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以及学籍卡等。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时,档案材料应通过组织转至学生的接受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应转至其工作单位或相关地域人才交流中心,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节 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学分计算方法按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自动生成学籍卡。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采取按学期进行课程考试(或考查)的办法,考试课程一般用百分制评定,60 分以上(含)为合格;考查课程一般采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凡成绩合格(含有关课程实践环节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对跨学期的课程,需整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正考成绩按学期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技能操作考核按等级制记载;社会实践等环节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技能证书按获取或未获取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予重修。重修分为跟班、自修等方式。
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核同时进行。因无故缺考、考试违纪等重修的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计;其他重修重考课程,考核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对某些专业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不再继续开设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按有关课程和学分替代的规定参加学习、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报告和平时作业,凡缺交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在补考前按要求补足的,方可参加补考。一学期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 12 节(含)或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及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需提前向系部书面申请缓考,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缓考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凡无故缺考者,不准补考。
第二十二条 毕业前进行一次补学分考试。参加补学分考试的学生,三年制学生考试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四门,同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五年制学生考试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六门,同一学期不得超过三门。因无故缺考需补学分考试的,不准参加。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且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者,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按相关规定(苏教学[2007]6 号、苏教职[2005]39 号)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专业或学校试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五年制学生在三年级暑期前各阶段应征入伍的,可办理休学(最长两年)。其他阶段(含三年制学生)应征入伍的,一律办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保留学籍只限于
服义务兵役阶段。
第三十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入伍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因其他原因休学,由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系部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作休学处理。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若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所在系部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的,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并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退役学生复学或恢复学籍照此条执行;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六)经休学后复学学生的有效学习年限不变。
第三十五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含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应给予学业警告。学业警告通知书由各系部审核签发,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告,且第三次是该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退学,但可以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一年。试读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部核准。
试读可根据学生成绩情况选择跟班试读或跟随下一年级试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第三十八条 试读期内任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应修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可恢复正常学习。试读期内再次受到学业警告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50 课内学时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遭到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的;
(六)超过规定在校修业年限的(含休学、重修等);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学校出具“ 退学通知书” ,由系部送交本人、并寄发给学生家长。退学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退学通知书”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由学工处负责受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时如果牵涉到费用问题,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因退学或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或其他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户口退回至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生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者严格按《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苏城院[2009]135 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班级组织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如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工处批准;两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最长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擅自不到校上课或不参加班级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达到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
学生有效学习年限:三年制高职按规定学制期限顺延两年,五年制高职按规定学制期限顺延三年,有效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但不包括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第五十条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有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内(含五分之一)课程不合格,或未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仍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允许参加学校的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结业要求,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报教育部予以注销。
第五十五条 对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一年)。待学校撤消处分后,所在系部将相关毕业材料报送教务处,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只能出具一次,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办学点、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若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以往《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苏城院[2010]231 号)废止。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20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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